法律上的燃料罪和危害经济秩序罪
巴西的刑事立法总体上从来不以技术精湛而闻名,距离其庞大的刑事立法目录的全球合理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法律规定的骚扰鲸目动物等几乎民间传说的犯罪类型与其他犯罪类型并存。内容完全开放,参见该法条文规定的实施恐怖主义预备行为罪。在常年的“紧急情况”推动下制定了一系列刑法,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界很少或根本没有参与其制定。在这种情况下,最能代表这种“紧急”刑事立法模式和 玻利维亚电报号码数据 刑法不断扩展及其行政化倾向的更广泛的例子之一是《法律》,特别是其定义了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类型的条款。与燃料市场有关。
TJ-SP 当时,当前的紧急情况是由 8 月开始的海湾战争引起的,引发了对国家石油供应的担忧,促使行政部门提出 PL 。该法案于 1 月开始根据“特别召集”制度进行处理,并于 1 月 1 日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批准。
仅仅持续一周的议会讨论让我们了解了立法技术的水平。因此,也许该法条第一款是法律制度中最常使用空白刑事规则的案例之一,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对不遵守行政性质规则的直接处罚最为明显。规定“构成危害经济秩序罪:一、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经销、倒卖石油衍生品、天然气及其可回收馏分、乙醇水合燃料等液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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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自该法律颁布以来,巴西负责监管石油天然气衍生品和生物燃料行业的实体是国家石油局,根据 ANP 条例中的汇编,该机构已生效的不仅仅是规范性法案,包括法令、决议和指示。更不用说法律和法令,它们通过定义违规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制裁也创造了违规模式。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燃料行业和市场中的所有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都会引发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类型?当然,情况不会再次出现,正如迪兹•里奥普莱斯(Diéz Riopllés)提醒我们,在刑法适用中寻求限制性原则是一项代价高昂的工作,而刑法的起源并不是以理性的方式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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